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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索賠和解處理程式如下:1、準備材料:索賠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2、機關進行審查: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3、發出受理通知:書面通知申請人;4、移交材料:移交給市醫學會組織進行首次鑑定;5、醫學會進行鑑定;6、醫學會鑑定結論內容;7、進行雙方調解;8、結案。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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