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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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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況下,想要解除彼此之間同居生活的關係的話,就應該先要協商好,對於其財產的分割甚至是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並且形成書面的協議,在協議當中應該要充分尊重雙方的意願,而不加以強制性的規定。如果說雙方的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話,也就是對其共同的財產的分割或者養育的子女撫養權發生糾紛的時候,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而法院也應該是要受理的。

怎麼解除同居關係

法院在解除同居關係的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第一種情況,如果男女雙方都是離婚後沒有再婚,也沒有在辦理相應的復婚登記手續,而重新以夫妻的名義開始共同生活在一起,其中的一方在起訴離婚之後,是應該要解除這種非法同居的關係的。

第二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的前提下,卻以夫妻名義生活,而其中的一方提出解除同居關係的要求之後,經過系列查證證實其確實屬於非法同居的話,一律應該判處其解除同居關係。

第三種情況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關係案件時,對於其非婚生的子女的撫養、教育問題,以及財產的分割,都應該要從照顧女性和孩子的利益出發,按照雙方在這段關係中的過錯程度來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種情況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關係案件時,如果其子女還處於哺乳期的話,原則上來講是要由母親負責撫養的,如果父親一方有相應的撫養條件,母親也表示同意的話,可以交給父親來撫養;如果其孩子還出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階段的話,可以徵求孩子本人的意見;如果其中的一方要把沒有成年的孩子交給其他人來撫養的話,需要徵得另外一方的同意。

第五種情況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關係案件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獲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物,應該是要按照共同財產來進行處理;如果是在同居的期間,一方自覺願意贈送給另外一方的財物,可以按照贈與關係來進行處理。如果是在同居生活期間,由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則按照相應的法規條例來進行處理。

第六種情況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因為共同的生產和生活而產生了對應的債權以及債務,也是要按照共同的債權和債務來進行處理的。

第七種情況是在解除男女非法同居關係時,其中的一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間之內,患上了嚴重的疾病並且還沒有治癒的,在分割雙方財產時,是應該要給予患病方一定照顧的,或者是由另外的一方給予患病者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第八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在同居生活的期間,其中一方不幸死亡,而另外一方要求要繼承財產的,是應該要按照我國現行的繼承法相關條例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過程中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