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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怎樣解除 | 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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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怎樣解除,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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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受法律保護;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同居人不願意繼續同居時,同居關係怎樣解除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同居關係怎樣解除

關於婚姻關係的解除方式有二:

其一,協議方式,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併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其二,訴訟方式,即一方將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

對於同居關係案件的解決,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法律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法律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而《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於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二、如何解除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

(一)對於只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訴請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同居關係本身就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婚姻法規定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會保護不合法的婚姻關係的。對於當事人之間要想解除同居關係,男女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來處理此事。

(二)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四)對事實婚姻,上面已經談到,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這是指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截止日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我國法律不保護同居關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才會依法予以解除。即使是因為發生了同居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法院也受理了案件,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處理依據也不同於離婚,同居人的財產權益常常會受到侵害。而要是男女想要解除同居關係的話,那麼同居關係怎樣解除呢,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