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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的性質和同居關係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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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的性質和同居關係的解除

一.同居關係的性質和同居關係的解除

1.同居關係的性質。

同居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二人之間穩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

同居包括三個構成要件:

1、同居的主體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內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

關於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同居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結婚,二人的同居關係雖然不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沒有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關係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這種情況已經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權益,也是我國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2.同居關係的解除。

現行《<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從此條含義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並予以解除。

這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在這種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就是說一般的同居關係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法院才受理。

符合事實婚姻構成的同居關係的解除。《<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二)項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即是說,同居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的,則同居關係的解除需要參考離婚處理。

二、同居關係子女的撫養糾紛如何處理?

先說法院是怎麼受理同居關係子女的撫養糾紛的。一般來說,有同居關係的雙方需要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解除同居關係,並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做出裁決。但是,如果僅僅以解除同居關係為由起訴,除非是非法同居,即與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則法院一般不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同居關係子女的撫養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關係子女應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雙方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遵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各自承擔撫養費,並按照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支付孩子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關係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

事實上,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時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而有時候處理同居關係時並不能完全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權益,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最好還是從一開始就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會免去後續不少的麻煩和糾紛。如果在同居關係、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子女的撫養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還存有疑惑,不妨諮詢專業婚姻家庭律師的意見,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