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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怎麼受理

同居律師解答 閱讀(2.33W)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解除同居關係怎麼受理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