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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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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案例:

原、被告雙方於1996年5月間在一酒店認識,不久,原告即帶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間,被告辭去工作,也經常到原告宿舍與原告同宿。在此期間,原告對周圍人介紹說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認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關係。倆人相處期間,原告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及其同事交往。原告由於工作性質,外出工作較多且時間無規律,引起被告的猜疑,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吵。同年8月11日晚,原告與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阻止未果,便從原告宿舍樓頂跳下,致雙腿摔傷,由原告送往醫院治療。現被告雙腿已癱瘓,暫時住原告宿舍。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某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與被告認識後,被告要求我帶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間,因我經常外出工作,被告對我猜疑,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樓摔傷後,為治被告的傷病,我已花光了借來的2萬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與被告的非法同居關係。

分析:

婚姻法意義上的同居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同居和非法的同居兩種。合法同居即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法上關於結婚的實質和形式要件的同居,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非法同居從內涵上講,應是不具備婚姻法上關於結婚的各種要件的規定而發生的男女同居,是一種事實民事行為,不為法律所支援;從外延上講,非法同居應是除合法同居以外的其他各種同居行為。

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同居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關係。據查,原、被告從1996年5月至同年8月雖有同居,但原告對外介紹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同事也認為他們只是朋友關係,原告也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交往,雙方只是交朋友、談戀愛,並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鑑於原、被告的行為只是戀愛過程中的越軌行為,不屬非法同居關係,原告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應駁回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