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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股票離婚時增值怎麼分

離婚 閱讀(2.98W)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之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其增值部分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上升所致,仍應為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不用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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