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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能分割婚前購買的股票嗎?

財產分割 閱讀(2.86W)

離婚時是要分割夫妻間的財產的,當然那部分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那麼婚前所購買的股票在離婚時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如果在婚後股票升值,那麼這部分升值的股票能夠分割嗎?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這方面的內容,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離婚時能分割婚前購買的股票嗎?

一、婚前購買的股票離婚要分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財產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那麼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於個人所有財產,拋售後增值的部分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財產。

但就股票而言,這其中會存在技術操作等問題,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後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麼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應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後由另一方進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麼原股票價值屬於婚前財產,而增值部分中因為凝結了夫妻的共同勞動,就應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了。

二、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割

一般情況下,財產平均分配,債務均擔,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判決: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裡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汙、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於其他合夥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