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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需要分割嗎?

財產分割 閱讀(1.32W)

離婚時對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需要分割嗎?

一、離婚時對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需要分割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司法解釋

對於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還貸的,首先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則首先由二人對房產歸屬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慮將房產判給首付款支付人,對於還款部分,法院不會僅僅判決將還款一半返還給另一方,還要考慮房產增值,由獲得房產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還款數額、還款中本金所佔比例等,這些因素在每個案件均不同,如果確定一個固定的公式,必然導致實際分割中對一方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法律只能確定分割的思路,具體分割的數額要根據案件情況,法官根據雙方對房產的貢獻量,運用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

離婚時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必須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財產分割是隻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涉及到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的分割情況應當結合離婚財產的實際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