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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18W)

如果婚後對股票賬戶沒有進行運作,股票因為市場行情變化導致增值,此種增值為自然增值,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要求分割增值部分,不予支援。
但是婚後對婚前的股票賬戶進行運作,該增值為主動增值,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該增值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增值部分,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夫妻另一方能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