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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無過錯方的精神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34W)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為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係,保護離婚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

離婚無過錯方的精神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是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我國也沒有對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數額做具體規定,所以,在實際中最好兩者協商,以實際情況為準。

離婚精神損失費的計算:法律並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以離婚案件的精神賠償數額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

(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後態度

(七)其他情況。

針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採用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既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又要依照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具體地說應做到以下幾點:

1、堅持三個基本原則

(1)適當補償原則。

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因此,其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訴訟主體本身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決定了適用這一原則的必要性。在離婚案件中適用公平原則時,如果無過錯方為女方,應考慮婦女本身所處的不利狀況,確定給其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以彌補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撫慰;如果過錯方的侵權行為情節極其惡劣,已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賠償數額則應相應提高,使過錯方在經濟上不能佔到便宜,以示公平。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此原則賦予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依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法官應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民事政策的規定,根據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個相對較適當的賠償數額。賠償數額的確定,既不能過低也不能過高,過低可能導致片面強調象徵性,根本起不到撫慰受害人、彌補其內心痛苦和悲傷的作用,亦起不到懲罰、制裁過錯方的作用;過高則可能導致片面強調懲罰性,有悖於離婚自由原則,避免無過錯方以賠償鉅額為同意離婚的條件要挾過錯方,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所以,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確定一個具體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