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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無過錯方要求“出軌”方賠償精神損失 | 法院是否支援?

法律常識 閱讀(2.18W)

  近日,明星白百何出軌的新聞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們在關注明星八卦之餘,對夫妻一方有不忠行為,另一方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也應有所瞭解。本文整理了最近幾年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有不忠行為的典型案例以及法院的裁判規則,推送給讀者閱讀、參考。

離婚時無過錯方要求“出軌”方賠償精神損失,法院是否支援?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以下四種情形下,可以向對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外,無過錯一方能否要求“出軌”一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在學術界存在不同的見解。下面將結合相關案例和觀點,對此問題進行說明。

  1、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陸某訴陳某離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係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分居長達3年之久,應當認定夫妻關係已無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的,應認定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應予以支援。

  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夫妻之間的互相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本案中,陳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雖然發生於夫妻倆人分居期間,但是此時雙方並未離婚,仍是夫妻關係,這不僅傷害了陸某的個人感情,而且也損害了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陳某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亦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陸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2015-11-20

  2、夫妻一方與其它異性同居導致婚姻破裂而離婚,無過錯方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張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其它異性同居,令夫妻間出現矛盾、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且雙方同意離婚,應予准許。同時,與異性同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裁判理由:本案中,張某與李某本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感情基礎較為牢固,現因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它異性同居,導致夫妻間出現矛盾、發生爭執,影響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夫妻關係得以維繫的基礎,張某與李某現均對共同生活失去了信心,不願意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由於張某與異性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對李某造成了精神傷害,存在重大過錯,因此李某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具體金額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來源:《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

  3、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維某、林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此處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長期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並不是以夫妻的名義,因此偶爾的隱蔽性的婚外性行為並不包括在法律規定的“同居”的範圍內。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通過”捉姦”獲得的證據,並不能據此理解為“同居”,也不能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4、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未發現對方有出軌行為,但是在離婚後發現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周某與張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人民幣3.8萬元,雙方互相不再追究。倆人離婚後周某才發現張某在倆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人某女生育一女,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對婚姻不忠,是難以忍受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係,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破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後發現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以彰顯法律的公正與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