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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離婚 閱讀(3.21W)

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如果一方具有法定過錯行為的話,那麼作為無過錯的一方其實都是可以在離婚過程中,要求對方作出賠償的,其中就會涉及到精神方面的賠償。那通常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該怎麼確定?現在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起訴離婚賠償的時間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二、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怎麼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的六種因素,但是具體到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時,仍然存在規定不具體、不便於操作的問題。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婚姻關係的實質內容,筆者認為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結婚時間。

婚姻的本質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擔一定的家庭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務勞動,因此,結婚一個月離婚和結婚幾年、幾十年離婚,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也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她(他)們從另一方面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所以,結婚時間長和對家庭貢獻較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

2、損害後果

過錯方對受害人非財產上損害的程度和後果對受害人離婚後生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是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方面,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離婚後社會評價降低或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其賠償數額要高;但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危害的,賠償數額不宜過高。

3、經濟因素

主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一要按照當地的生活水準合情合理的確定賠償數額,生活水準高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高,生活水準低的地方賠償標準相應要低。二要對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也要有所考慮,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受害方認可,侵權人有能力承擔的賠償數額,以便於判決的執行。確定的原則是即要能撫慰受害人又能達到懲治過錯方的目的。

4、侵權情況

侵權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是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決定性因素。侵權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沒有責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權行為發生,賠償數額相應減少。侵權人主觀動機和過錯程式如何,是對侵權人主觀惡意的考察,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以及與第三者介入後移情別戀而提起離婚,前者主觀惡意深賠償數額相應增加。

侵權行為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的時間等具體情節的不同,反映了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理應有所反映。

雖然起訴離婚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此時也要清楚並非在所有的情況下都可以主張進行精神方面的賠償。而在實際確定起訴離婚精神賠償數額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上述幾方面的因素。當然我們還有注意一定,就是《婚姻法》中對離婚過錯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是不包括生活中所有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