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前調查>

婚前財產協議無效

婚前調查 閱讀(1.88W)
婚前財產協議無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婚後反悔,那麼婚前財產協議無效了嗎?

針對“婚後反悔,那麼婚前財產協議無效了嗎?”這一問題,應避免以下三點誤區;
 誤區
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進行婚前財產協議都是採用書面形式,這樣後期也便於對照和舉證,但這樣並非意味著口頭協議就無效,只要滿足以下兩種情況,口頭進行的婚前財產協議也成立:
  
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
二: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前財產公證是一回事,其實並非如此。婚前財產協議只要夫妻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即可,但婚前財產公證則必須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
  誤區
三: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籤就沒有用了
  夫妻雙方結婚後仍然可以簽署婚內財產協議,而其與婚前財產協議一樣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