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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有效

婚前調查 閱讀(8.37K)
婚前財產協議如何有效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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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如何訂立婚前財產協議

現在年輕夫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有所的情況越來越多,這種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如果這樣協議有效的話,男女雙方要如何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詳細解答。
一、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後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二、如何訂立婚前財產協議
首先,雙方必須出於自願訂立財產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其次,協議的物件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再次,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稽核財產協議,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造成巨大損失,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