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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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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男女在結婚之前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是比較流行的做法,這是為了防止結婚後因財產問題產生糾紛。但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很多男女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效力都是有問題的,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告訴大家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如何。

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如何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根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原則通過。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後,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至於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還包括知道該約定的內容,法律沒有規定。但從首先保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只有第三人知道財產約定時才對外產生效力。且“知道”的舉證責任倒置於夫妻財產約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註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製,且註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可知,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需要區分對內效力與對外效力。由於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因此在簽字生效後雙方就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約定的內容。而在對外方面,則婚前財產協議則就不具有效力了,就是說婚前財產協議是不能夠對抗第三人的。更多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知識,你可以通過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