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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認定是否需要婚前財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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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認定是否需要婚前財產協議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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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書

婚前財產協議書範本

甲方:某某某,男,身份證號: 乙方:某某某,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後感覺良好自願結伴生活。為免婚後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著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一、甲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 ,建築面積 。該房產屬甲方個人所有。雙方結婚後,乙方有居住權,直到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或甲方去逝。甲方去逝後,乙方需搬離甲方住房,迴歸自己家居住。甲方房產歸甲方子女繼承,乙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乙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 ,建築面積 。該房產在乙方去逝後由乙方子女繼承,甲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三、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傢俱、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但仍歸個人所有。 四、因一方醫療、一方子女產生的花費及一方負債行為均由各方獨自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五、雙方婚後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六、雙方婚後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後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七、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 元作為雙方基本生活費用,由乙方管理與支配。 九、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肆份,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此協議書僅供參考!雙方應針對不同情況,起草或制定不同內容與形式的協議書。在此,筆者建議請專業人員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