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上有無必要寫明婚前財產?

財產分割 閱讀(1.01W)

一、離婚協議上有無必要寫明婚前財產?

離婚協議上有無必要寫明婚前財產?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資料電文,特別是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檔案,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百七十一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共同財產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必須將共同財產進行相關的分割,至於婚前財產雙方沒有互相干涉的權利。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也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實在協商不下的話,只能交由法院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