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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問題

婚前調查 閱讀(2.36W)
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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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問題是什麼?

如何寫婚前財產協議書才有效?為了保障所籤的婚前財產協議合法有效,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婚前財產協議的物件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其次,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再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稽核該婚前財產協議,以避免協議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初衷。寫婚前財產協議書有關誤區 1、誤區
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2 誤區
二:如果不籤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繼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3 誤區
三: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後再籤就沒有用了。解釋:結婚後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4 誤區
四: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以上是對
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