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房子的界定相關法規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1.76W)

婚前財產房子的界定相關法規是怎樣的?

    推薦:   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婚前財產     彩禮">彩禮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檢視共同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現在很多的人閃婚閃離,大家都知道離婚要涉及到財產的分配,這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現在我國實行新婚姻法,這對於這些離婚的人來說是非常有力的,這部法典中對於婚姻雙方的財產進行了保護。那麼婚前財產房子的界定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

所謂新《婚姻法》房產新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婚前財產房子的界定: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以上就是婚前財產房子的界定,由於前幾年婚姻騙財的案件太多,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出臺這部法典是從根本上保障了群眾的利用不受損失。關於婚前房產的界定,我們準備結婚的雙方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婚前財產的公證,即使後來離婚了改屬於誰的房產還是屬於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