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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房產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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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房產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出臺後,由於其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和分割的有關規定與之前相比有了較大變化,因此引起了廣大群眾的熱議,尤其是對於婚前男方購買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使得許多女性覺得尤為不公,那麼,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房產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一、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解讀

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原1980年婚姻法對此項規定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障,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優先考慮的因素,將原條文中“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後位置作了調換,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過錯賠償方式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這是當前審判實踐的做法;另一種是在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有財產不足以補償的情況下,過錯方以自己的財產向無過錯方作出補償。本法並未採取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也就是說在共同財產分割中不考慮引起離婚的個人責任,而是採取離婚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在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房產的相關規定中,首先明確了離婚財產分割優先適用於協議解決方式,協商不能達成合意時,再由法院判決,特別強調了判決的主要依據是照顧孩子和女方的原則,但同時,該原則是在不涉及過錯因素的前提下,對於重婚、出軌、家暴、存在虐待或遺棄家中成員過錯的,需要向對方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