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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黃浦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3.32W)

上海黃浦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財產是每一個都非常在乎一個事項,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會發生一些爭吵,爭吵的焦點就在於離婚財產的分割,事實上,法律對離婚財產分割有規定,那麼,上海黃浦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上海黃浦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權利。

(2)照顧婦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其行使離婚的權利,避免婦女和子女在離婚後因分財產造成生活水準下降或生活困難,這主要是由目前婦女在現實生活中的現狀、地位等因素所決定的。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對生產資料或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工具、圖書資料等,應當分給需要的一方,對特定物包括有經濟價值的紀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據財產的來源,分給獲得者一方;對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應當分給繼續經營的一方;對未分割上述財產的地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生活必需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實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於無過錯的一方,應適當的多分。這裡的過錯是指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

(5)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貪汙、受賄、盜竊等非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夫妻財產置於其他合夥人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從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額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財產而損害他人的利益。

二、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首先下班需要告訴大家的是,離婚財產分割在我國婚姻法中確實有著明確的規定,比如說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其次,至於上海黃浦的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當然也需要遵守基本的分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