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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什麼

婚前調查律師解答 閱讀(1.72W)

新《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裡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