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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產權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安置房 閱讀(1.99W)

在當代這個社會,房改房可能是大家都比較瞭解的,但是教我的現實生活中大家所瞭解的房改房只是一種表面的現象,對於房改房的實質以及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明白,那麼房改房產權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房改房產權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及房改房的產權分析。

要處理好涉及房改房的糾紛,首先要了解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和不同方式下,職工擁有房改房的產權性質。

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將居民住房這一基本的消費品商品化、產業化,促使房地產業,在市場中融資,在競爭中發展壯大,以解決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這一改革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改變住房的實物分配製度,實現企業將用於職工住房的福利積累以貨幣工資的形式分配,職工再從房地產市場按需購房,使住房商品化。住房本身的客觀特徵決定了其較高的使用價值和市場價格。而我國城鎮居民的低收入狀況和房屋的市場價格有很大的差距,為解決這一矛盾,我國在住房制度改革中主要採取了二種方式,一是公房的優惠出售。二是單位職工內部集資建房。

公房的優惠出售,是指按照國家的房改政策,售房單位將供職工低價租住的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按具有優惠性質的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給原居住職工和具備分房條件的職工。職工以這種優惠價購買的房屋取得該住房的有限產權。視優惠價價格組成的不同,職工取得的有限產權的性質也不同。根據1994年7月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對職工購買的優惠房產權性質的規定:“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後,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重確定”。明確了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雖歸職工個人所有,但因其價格構成中沒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所有權是有限的,在房屋的處分時受到限制。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因其交易的價格不能體現住房的實際價值,相當於職工交納了該住房的部分價款,所以,職工取得部分產權,職工和單位對該房享有共有關係,職工所享有的產權比例以購房時該房產的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例確定。同樣職工對該房屋的收益處分權受到限制,一般住用5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

單位職工內部集資建房,是在公租房向商品房過渡的過程中出現的,符合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改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房改政策,是大多數單位進行住房建設所採取的方式。單位內部職工集資建房分多種形式:

1、單位借款形式。單位在職工住房的籌建過程中,由於資金緊張,向職工進行集資,並約定單位在住房建成的一定期限內,將集資款連本帶息退還給職工。這種形式的集資建房,屬於單位向職工借款,所建房屋的產權屬於建房單位。即使將來所建住房分給集資的職工居住,職工也僅能取得房屋的承租權。

2、單位和職工共同出資建房的形式。依據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統包改為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由單位內部職工進行住房集資,和單位出部分資金共同建設的房屋,產權應屬集資職工和單位共有。這種集資建房的性質,它不同於房屋的買賣,是單位和職工共同出資建房行為,從物權法的理論上說,這是所有權原始取得的方式,自房屋建成交付時,集資職工就和單位對該房享有共有權,職工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的份額,可依據1994年7月國務院釋出的《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按職工集資款占房屋成本價的比例確定。

二、涉及房改房糾紛的特點及主要矛盾和法律適用。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在操作中產生糾紛很多。從房改房的特徵上看,其主體是特定的,一方是售房建房單位,另一方是該單位有分房資格的職工;從性質上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它是以雙方的勞動關係和職工夫妻雙方享有的住房福利為條件的。因此,涉及房改房的糾紛往往和職工的勞動關係和職工的家庭婚姻關係相連繫的。這正是此類糾紛的複雜之處。如何才能公平合理的解決這類糾紛呢?首先要抓住糾紛的主要矛盾,不論是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要求對房改過程中的住房要求確權,還是因職工離婚或繼承要求分割房產,其主要問題是房屋的權屬問題,確定糾紛房屋的產權,明確產權的轉移時間,是正確解決糾紛的前提。其次,要充分認識到房改房是基於勞動關係和職工住房福利產生的,在房屋確權時要保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處理這類糾紛的法律適用上,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房改政策,法律和政策都不明確的,根據民法原理處理和解決。

首先小編想要告訴大家房改房問題主要涉及到雙方主體,一方是建房售房當事人,另外一方式擁有相關權利的職工,在房改房產權問題上,職工是可以擁有房改房的所有權的,但是這種所有權又有所限制,這種限制主要體現在處分房改房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