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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前財產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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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結婚財產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夫妻結婚前財產的界定是怎麼樣的?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配偶一般無權分割。

二、婚前財產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

婚前財產 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前財產就是屬於在結婚之間的財產,對於這份財產一般在界定的時候就要以結婚登記的時間為界定,只要受到婚姻法的保護那麼就算是雙方有夫妻的事實,而對於婚前的財產也在這個時進行劃分,所以,在處理婚前財產的時候就一定要辦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