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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和探視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4.87K)

一、離婚孩子撫養和探視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孩子撫養和探視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探望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

1、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包括會面和交往;按時間長短,還可以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暫時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點是時間短,方式靈活,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時間、地點去探視、看望子女。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領走該子女,並按時送回該子女,其特點是探望時間長,父或母與該子女有較長的交流和了解時間。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親屬都不享有探望權。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直接撫養子女的母或父一方。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照協議優先原則,應先由離婚父母對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時間進行協商確定。父母雙方協議與法院判決相比,更有利於探望權的行使,畢竟父母瞭解子女的身心特徵和作息時間,協議時會從子女利益考慮,而且雙方達成協商一致的協議更容易自覺執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當事人可以獨立行使探望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探望權的中止

《民法典》第1086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望權中止的事由

《民法典》規定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條件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結合司法實踐,探望權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一些:

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或犯罪行為的;

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探望權人有吸毒、酗酒等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探望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人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有權提出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主體比依法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更加寬泛,這樣規定有利於拓寬渠道而更好地保護子女的利益。

(3)中止探望權的程式

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及個人不得自行決定不讓探望權人探望子女。中止探望權行使必須由有權提出中止請求權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4)探望權的恢復

探望權的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未直接撫養子女方探望子女的權利,並非完全剝奪,待中止事由消滅後,還可以依法恢復。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現實生活中,人民法院關於探望權的裁判生效以後,在執行過程中往往由於受到當事人及相關人等的無故拒絕或者故意阻撓。因此,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了探視權的行使的標準,其次小編還跟大家簡單的說明一下孩子的探視權並不是一直可以行使的,如果發生了不適合繼續行使的,將會中止行使,直到中止的事由完全消失之後,才能夠繼續行使探視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