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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財產分割 閱讀(1.23W)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前協議往往會減少愛情的浪漫情調,甚至在婚禮之前就給雙方帶來矛盾與不愉快。以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擁有,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以及貴重的生活資料需經過相應時間後,就可視為夫妻所擁有的共同財產。雖然很多人認為婚前協議很讓人為難,也不好意思提出,但婚前協議會帶來婚後的平和與穩定。那麼對於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呢?

現在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出臺,對於離婚財產分配也作出了相應調整: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裡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據統計,從1979年到1999年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而這些離婚案中絕大部分都有財產糾紛。婚姻法學專家還提出應當規定“夫妻財產告知義務”,使男女雙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隱形收入。夫妻關係作為特殊的人際關係,當雙方矛盾發展到不可調和的程度時,法院如果進行調解,從法學意義上說,這是違背當事人意願的。

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分居時間的限定過長,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新《婚姻法》將把夫妻的分居時間限定在18個月。也就是說,當你與不再相愛的人分居一年半之後,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沒理由不準。但是,針對目前離婚率持續偏高的狀況,47.6%的人認為新的《婚姻法》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制離婚。如果有過錯方,在一方有重婚、家暴、遺棄、婚內出軌、與他人非法同居、財產轉移等行為時,另一方可申請賠償或法律制裁。

想離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惱什麼?法院長期不判,財產糾纏不清,儘管形同路人,還要一起過日子,因此有人說:辦離婚真累。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將幫助想離婚的男女從此窘境中解脫出來。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如果您還有相關問題需要諮詢,可以訪問本站,我們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