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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結婚證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1.52W)

無結婚證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處理?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的男女,當他們感情破裂時,財產應該怎麼處理呢?我國暫未制定關於同居那男女財產規定的法律,因此需要參照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無結婚證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處理?

一、沒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怎樣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我國關於婚姻關係,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形,則認為雙方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即沒有離婚一說。那麼,無結婚證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處理?過完年就現行法,雖同居財產採取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存在分歧。唉司法實踐中採取的是共同共有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