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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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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情形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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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規定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包括哪些型別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