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拘役緩刑能外出嗎?
緩刑人員是可以出門的,但是有一定限制,必須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居住的縣和市區,或者遷居,應當報請考察機關批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刑法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拘役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物件、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被判拘役緩刑的,不用在監獄服刑,可以回到家中,在社群接受思想矯正。緩刑期間當事人需要外出的,需要去司法所說明情況,批准後就行。如其擅自外出,違反緩刑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能被法院取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