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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效力 閱讀(3.08W)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是不需要的,對於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賠償,否則按合同約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是什麼?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違法)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賠償的情況,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解除方已經通知了另一方,那麼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因為該合同的性質本身就是不定期的,可以隨時協商解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