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解答>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規定有些什麼

不定期租賃合同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解除的法律規定有些什麼

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的;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不定期租賃合同任意解除權:

1、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

2、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七條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