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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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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規定是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的時間是6個月。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二、常見的除斥期間規定是什麼?

6個月:《合同法》第193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1年:《合同法》第55條;《民通意見》第73條第1款;《合同法》第192條;《合同法》第75條;《婚姻法》第11條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變更權;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

5年:《合同法》第104條領取提存物的權利。

5年:《合同法》第75條保全撤銷權。

在我們國家對於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有時間方面的限制的,比如說比較常見的一種時間方面規定是訴訟時效,但同時也有除斥期間的規定。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一般情況下在這段時間當中,除斥期間是固定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