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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解除轉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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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合同解除轉租規定是什麼?

租賃合同解除轉租規定是什麼?

租賃合同解除轉租規定是根據《民法典》第716條規定,轉租之後是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合同的,我國《民法典》第716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只規定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轉租給第三人,以及承租人擅自轉租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卻未規定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

二、轉租規定是什麼?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此時承租人自行轉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次承租人可以主張轉租合同無效。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明確約定是否可以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則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出租人對轉租行為沒有異議,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該自行轉租關係僅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合意的達成即成立合同併為有效合同。

二是出租人對轉租行為提出異議,但並不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當有效。因為《民法典》第716條第二款只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規定轉租合同無效。

三是出租人對轉租行為提出異議,並解除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轉租合同則因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而導致無效。因為承租人的權利是因租賃合同而產生,如果租賃合同被解除,自然沒有轉租權利,簽訂的轉租合同也隨之沒有效力。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租賃關係,那麼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是不能夠再將自己所租賃的物品或者是房屋轉租給他人。否則這樣的一種轉租就是屬於非法轉租,不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