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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房屋買賣 閱讀(3.34W)

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租賃合同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租賃合同在簽署之後承租人的權益一般不會受到侵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只保護承租人依據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而受影響,不能進一步理解為禁止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物權變動。即便承租人對執行財產享有的租賃權真實、合法、有效,也不得基於該權利對抗法院對執行財產的處置,但可以向法院主張在處置租賃物時對租賃關係予以披露,或向法院主張保障承租人在法院公開處置租賃物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競價權,旨在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二、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有哪些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物件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覆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一般來說已經簽署了租賃合同的民事主體權益都會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的保護,任何人在簽署租賃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確定房屋是否已經被抵押,對於那些租賃被抵押房屋的情形,由於抵押權是優先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的,故此在租賃合同簽署後,其權益可能並不會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