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行紀合同中委託人撤回委託行紀人怎麼辦?

合同糾紛 閱讀(2.91W)

一、行紀合同中委託人撤回委託行紀人怎麼辦?

行紀合同中委託人撤回委託行紀人怎麼辦?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的經行紀人可以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條規定,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託物。

二、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九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行紀合同的特徵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為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所受委託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但其因該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於委託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託人的利益,並將其結果歸屬於委託人。

4、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託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採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委託人撤回委託的時候,委託人應當及時取回放到行紀人手中的委託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經常出現放售委託物委託人之後後悔,若是經過行紀人催告之後還未取回或者是不處理的,行紀人是可以提存委託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