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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與委託人籤委託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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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與委託人籤委託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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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人,委託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一、什麼是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人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二、委託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一)及時接受委託事務結果的義務。委託人依據委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及時接受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結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於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處理的非委託事務,委託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託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託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二)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為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為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三)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合同並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託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習慣或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於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託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四)賠償責任。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託人要求賠償,委託人應對自己的委託負責。例如,委託人指示不當或重複委託、解除委託,或者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託人受損的,委託人應當賠償損失。(五)清償債務的義務。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託人予以清償。如果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範圍處理非委託事務,委託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託人同意,因此委託人對受託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