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委託理財與行紀合同有關係嗎

合同糾紛 閱讀(4.67K)

一、委託理財與行紀合同有聯絡嗎

委託理財與行紀合同有關係嗎

委託理財和行紀合同類似,但是委託理財合同不屬於行紀合同,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進行經紀業務,因而有一種觀點認為證券公司為受託方接受的委託理財形成的是一種行紀法律關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故應認定其為行紀合同。但是在委託理財活動中,委託人通過資金帳戶劃轉資金或通過證券託管的方式將資金或證券交付給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自行決定交易,對於交易過程,委託人實際採取不管不問的態度。這種操作方式完全背離了證券法規定的券商從事經紀業務的基本要求,其操作手段無疑是一種變相的全權委託交易,且承諾對客戶的投資予以保底或保本,這些特點不符合行紀合同的要求。從法律效果移轉於委託人的方式來看,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交易,其結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不符合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對於委託人的利益進行交易後的效果直接歸屬於行紀人的合同原則,故此種交易非為行紀行為。

二、行紀合同的釋意

(一)、行紀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雙務合同;行紀人受託輸的事務為貿易事務。

(二)、行紀合同當事人的義務與責任

1、行紀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保管義務;辦理委託事務;檢查義務即對委託物應進行檢查,做好紀錄;遵守指示的義務,即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買入;處分委託物應取得委託人同意的義務;法律責任,即行紀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的責任;行紀人疏於注意,致使委託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委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包括:支付報酬的義務;支付費用的義務;驗收和受領物品的義務。

委託理財指的是委託方將自己的所有的財產託付給專門的機構,然後通過將財產的使用權利處置權利以及收益權利,在特定的時間裡有條件的來讓給受託方,從而達到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並且分散風險來獲取預定的收益,魚行紀合同有點類似,但是不屬於行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