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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有什麼不同?

合同糾紛 閱讀(1.39W)

一、比較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有什麼不同?

比較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有什麼不同?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共同特徵有哪些?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共同特徵具體如下:

1、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都是以提供勞務為合同標的,都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處理事務的合同;

2、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建立的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3、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的都是以處理一定事務為目的。

綜上所述,比較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兩者之間在適用範圍、委託人的法律地位、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以及有償性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雖然都是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並且合同規定建立都是基於雙方對各自的信任為基礎的,但是並不相同容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