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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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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關係是怎樣的

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關係是,兩者都是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是不一樣的,兩者有以下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許可權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行紀合同中行紀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雖然審計合同也是委託他人對自己處理相關事務,可是行紀人是有權利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跟第三方籤合同的,委託合同則不同,受託人在行使相關權利的時候,不能超過委託合同中約定的委託許可權,另外,行紀合同本身也有特定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