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其它合同>合同樣本>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的概念

合同樣本 閱讀(1.96W)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的概念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的概念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的概念  (一)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其中,委託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託人,接受他人委託的人稱受託人。  1、委託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委託合同是一方提供勞務的合同。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但委託合同不適用於須當事人親自履行的身份行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為。  (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4)委託合同是雙務合同。  2、特殊委託合同  (1)第三人知道委託人時  ①直接約束第三人和被代理人——與顯名代理相同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②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對委託人不具有拘束力。  (2)第三人不知道委託人時  ①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②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二)代理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就特殊委託合同中的一些行為可算是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