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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撤銷權相關內容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8.63K)

一、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撤銷權相關內容有哪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和72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對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該意見73條規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

二、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1、有償合同;

2、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3、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三、顯失公平如何認定

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1、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1)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2)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