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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4.76K)

一、合同顯失公平如何處理

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候有明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可以申請撤銷合同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哪些情形不是顯失公平

所謂合同中顯失公平是一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而下列情形就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瞭解對方情況,主觀上無惡意。

2、獲利方出於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獲利方出於過失行為。對對受損失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

4、顯失公平的後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在認定顯失公平時強調獲利人的主觀故意,一方面約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法院不能僅憑結果的顯失公平而輕易地變更或撤銷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變更,撤銷之訴的一方對程式性顯失公平免舉證責任。減少了當事人濫用顯失公平原則的可能性。

在顯失公平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並且不對等的情況還比較嚴重,這就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的要求。《民法典》中有規定,對於這樣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但是合同究竟是否顯失公平,還需要結合規定的要件加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