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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借條怎麼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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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顯失公平的借條怎麼能撤銷?

顯失公平的借條怎麼能撤銷?

顯失公平的借條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什麼時候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債務關係建立時簽署的借條的內容若是明顯有失公平,那麼債務關係的一方是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與對方協商重新寫一份借條的,若是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那麼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撤銷請求。如實期限屆滿後依舊沒有提出撤銷請求,那麼此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