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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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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經濟交流的形式變得更加多樣,在平時的生活中,單位或者個人都會選擇同他人進行股權轉讓,當然這是需要簽訂協議的,但是有的時候在協議中會出現顯失公平這樣的情況,那麼顯失公平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可行呢?我們來了解下。

顯失公平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可行嗎

一、顯失公平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可行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中存在顯失公平,那麼是可以撤銷的。

認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二個要件:

1、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 經驗;

2、由於前者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以下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確實是合同撤銷的理由,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原告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二、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 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變更或者可撤 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同時,從法 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變更或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 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 都有重要的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七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 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 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應具有 以下構成要件:

首先是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願。另一方 面是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 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同時,掌握顯失公平制度還要搞清其與正常的商業風險的區別。在市場 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賠 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並且這種風險都是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這 種風險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範圍之內,這種風險就是商業 風險。顯失公平制度並不是為免除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而是禁 止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同時在顯失公平下,一方當事 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無經驗等而訂立的合同,而在正常 的商業風險下,不存在這種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這種行為是可行的,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協議顯失公平的,可以請求撤銷,也可以請求變更,當然是否屬於顯失公平還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主要是違反了合同的公平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