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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45W)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說,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

由此可見,顯失公平要從兩個方面考察,一是考察該合同的條款是否明顯對一方不公平,二是考察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利用其優勢或者利用對方輕率、沒經驗,導致對方走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