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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合理?

合同糾紛 閱讀(2.89W)

一、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合理?

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合理?

合夥合同糾紛起訴的被告人確認是:被告應當是對當事人遭受的損失負有責任的合同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合同訴訟中的被告,是指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合同訴訟中原告,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程式發生的人。

二、合夥合同有什麼性質?

合夥協議就是設立合夥組織必備的法律檔案,是明確合夥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法律檔案,同時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檔案。

合夥協議作為一種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而對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就必須具備法定的如下要件:

(1)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夥協議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夥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合夥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合夥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2、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夥人。

3、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4、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原告和被告都是合同訴訟的當事人,是最基本的訴訟主體,合夥合同是一種法律檔案,具有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夥協議的雙方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在雙方自願的原則下籤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