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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合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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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經營模式,它可以降低經營的風險,帶來最大程度上的收益。然而在合夥經營時往往會產生合同糾紛問題,權責規劃不明確等問題也會日益顯現,那麼如何處理合夥合同糾紛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如何處理合夥合同糾紛?

如何處理合夥合同糾紛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就是說,做為合夥,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盈虧與共。這是《民法通則》對合夥的法律規定。《合夥法》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

《合夥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合夥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第四十八條規定“合夥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

夥人造成的損失”。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合夥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企業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吊銷營業執;(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三)合夥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投資。

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有剩餘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合夥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方案為,掌握合夥的本質特徵,雙方都有對於風險與收益的心理預期,同時需要做到財政經濟上的透明,共同的合夥目標以及共同的決策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遵紀守法更是根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