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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合夥糾紛中債權

在審判實踐中,合夥人退夥時處分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中的債權、債務。退夥時原則上應將入夥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夥時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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