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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體現在哪裡?

合同糾紛 閱讀(6.8K)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體現在哪裡?

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體現在哪裡?

1.行為人簽定合夥合同時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是否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

3.合夥合同糾紛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上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數額較大的或次數較多;經濟合同糾紛是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其所騙取的公私財物數額通常是較小。

4.合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的方法解決。仲裁的具體方式又包括社會團體仲裁。社會團體仲裁指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對於現在或者是將來會發生的一定的合同糾紛,由社會團體以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予以仲裁,該種仲裁的裁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

二、合夥合同中包括哪些內容?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企業協議確定企業名稱時一要依法,二要注意在其名稱中註明“普通合夥”字樣。主要經營場所—般為企業的註冊地。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合夥人姓名即自然人合夥人的本名,名稱即法人其他組織合夥人所使用的機構名稱,住所即各合夥人的法定住址。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期限。由於法律允許合夥人以現金、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勞務等資產與方式對企業出資,而且不同的合夥人用於出資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協議應分別對不同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作出規定。明確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出資的數量額度和各合夥人對其出資向合夥企業繳付的具體期限。合夥人向合夥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應當分別標明各期繳付出資的具體時間。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夥協議中規定的虧損分擔原則、具體比例、數額對合夥人的責任分擔具有重要意義。

合夥合同糾紛和個人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不同,在合夥合同中應該包括合夥企業的名稱,主要的經營地點,合夥的目的,合夥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個人基本資訊(姓名,家庭住址,聯絡電話),合夥人的出資方式,企業利潤的分配方法,虧損的承擔方式。